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红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202********3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281民初4245号
案号
(2021)黔0281执44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红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行截至2020年12月1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 5909.94 元,支付利息 9629.19 元、违约金 3031.69 元,合计18570.82 元,并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支付自 2020 年 12 月 17 日之后至上述透支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5 元,由被告宁红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10-28
发布时间
2021-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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