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昌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202********3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281民初2977号
案号
(2021)黔0281执44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刘昌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行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2107元, 逾期利息697.11元、违约金1 767.65元,合计14571. 76元(截止2020年11月16日);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透支本金12107元为基数,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昌华负担9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行负担1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10-27
发布时间
2021-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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