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7********68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526刑初272号
案号
(2021)黔0526执29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罗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二、被告人张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三、被告人姬双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四、被告人韩志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五、公安机关扣押暂存放于牛棚派出所的贵fwn393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公安机关扣押暂存于牛棚派出所的作案工具白色无号牌微型车一辆,待公安机关查清该车权属后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7-28
发布时间
2021-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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