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连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5********1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刑终111号 |
案号 |
(2021)晋1024执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吴彬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30年4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振光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侯继山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7年10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国荣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曲书波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7年1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马新光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田荣彬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曲书光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姚立永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范永帅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马民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乔献芝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王学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张耀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梁吉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已预缴罚金二万元,其余十八万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王楠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七、被告人梁香管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十八、被告人段连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九、被告人吴彬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陈振光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八万元,被告人侯继山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国荣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曲书波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马新光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田荣彬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曲书光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二百元,被告人姚立永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范永帅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马民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乔献芝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王学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梁吉明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王楠博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二十、扣押在案的制毒物品、相关设备及原料均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二十一、扣押在案的红色解放牌冀dx828l号车辆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