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昌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60025********2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1民初427号 |
案号 |
(2021)琼9021执3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梁昌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6566元(利息计算时间为2019年12月起至2020年12月21日)二、被告黄燕芳、梁昌仁对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6566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99.25元,由被告梁昌俊、黄燕芳、梁昌仁负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2199.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