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83********2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883民初3220号
案号
(2021)鲁0883执35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丁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房淑莉借款27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被告丁凯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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