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游孔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123********5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426民初989号 |
案号 |
(2021)闽0426执20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游孔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卢正端货款45,000元,并支付以货款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和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游孔亮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缴纳。卢正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办理案件受理费退费手续。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