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4********01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27民初1129号
案号
(2019)桂0127执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横县商和茶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703062.79元并支付借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编号为北部湾银行贷字HT02301504280033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从2015年4月28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被告已归还的借款本金296937.21元、支付的利息82694.64元作相应扣除);二、被告广西横县吉进茶业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羽丰茗茶业有限公司、徐应林、童海燕、蔡同声对被告广西横县商和茶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被告广西横县商和茶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1302元,由被告广西横县商和茶业有限公司、广西横县吉进茶业贸易有限公司、童海燕、徐应林、广西羽丰茗茶业有限公司、蔡同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时间
2019-0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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