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尚华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3********5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302刑初1158号 |
案号 |
(2021)皖1302执66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潘梦娜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至2031年4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坛远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至2027年4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斯光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至2026年10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周冬梅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1日至2026年5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尚华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杨帮俊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李昭宾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至2021年10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八、扣押在案的卷烟机和滤嘴接装机以及烟草专用机械零部件和其他零部件等均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其他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