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屈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2********1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11民初1291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17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杨晓龙与温军学、屈波于2019年7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温军学、屈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杨晓龙购房款1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返还之日止);三、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杨晓龙订房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2.5元,由温军学、屈波、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