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鲁凌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2********0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湛民一初字第35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1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鲁凌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市伟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20万元;并支付该垫付款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平顶山市华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孙永恒、郝军红、孙晓阳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平顶山市华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孙永恒、郝军红、孙晓阳承担责任后,就其承担的份额有权向被告鲁凌华追偿。三、驳回原告平顶山市伟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鲁凌华、平顶山市华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孙永恒、郝军红、孙晓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