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舒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4********1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4民初483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32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舒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岩松借款本金34000元;二、被告金舒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岩松借款逾期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1月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被告张秀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元,由被告金舒强、被告张秀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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