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建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2********1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323民初2840号
案号
(2021)辽0323执18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毛建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佳吉食品厂货款226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0元,由被告毛建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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