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吉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23********2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422民初82号
案号
(2021)辽0422执5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朱吉宏、赵连涌、张凤明三人对7.902218万元赔偿款负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曹永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元,曹永艳负担107元、朱吉宏、赵连涌、张凤明负担16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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