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吉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2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422民初82号 |
案号 |
(2021)辽0422执5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朱吉宏、赵连涌、张凤明三人对7.902218万元赔偿款负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曹永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元,曹永艳负担107元、朱吉宏、赵连涌、张凤明负担16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