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21********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903民初710号 |
案号 |
(2021)辽0903执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耿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富损失12,807.1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被告耿浩负担91.03元,由原告李富负担158.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