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文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1********17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4刑初1360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64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曹文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曹文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退赔款人民币8万元给被害人吴海棠。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台式电脑1台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三、追缴同案人邓柏帆违法所得5366894.97元发还给被害人吴海棠。(本判决书的第二、第三项判决同期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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