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严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325********32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22259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153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夏严明向原告彭积仁支付货款44000元和利息(利息以44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夏严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彭积仁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时间
2021-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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