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平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8********0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328民初912号
案号
(2021)黔2328执13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成- 2 -荣、叶平焕 2015 年 3 月 5 日签订的编号为:(兴融)农商行(2015)年个贷字 33 号的《个人借款合同》有效;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娄玉先 2015 年 3 月 5 日签订的编号为:(兴融)农商行(2015)年抵字 33 号《抵押合同》有效。二、被告杨成荣、叶平焕尚欠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394970 元及利息 225659 元(利息经银行系统查询计算到 2019 年 5 月 13 日止,含应收利息 218463.42元、复息 4633 元、罚息 2562.58 元),本息合计 620629 元,被告杨成荣、叶平焕自愿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偿还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50000 元,2019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期间偿还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30000 元,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6 月偿还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30000 元,2020 年7 月起每月固定偿还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 30000 元,并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前清偿剩余本息(贷款未结清前依照原合同规定继续计算执行相关利息、罚息及复息)。二、被告娄玉先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三、若被告杨成荣、叶平焕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剩余款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 10006 元,减半收取 5003 元,被告杨成荣自愿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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