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臧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1********45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4民初5300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50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红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 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赵凤岭、侯新友、臧敏对被告王红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凤岭、侯新友、臧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红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被告王红建、赵凤岭、侯新友、臧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