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芳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1********1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81民初1545号 |
案号 |
(2021)辽0181执29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芳明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2,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二、被告孙芳明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2,700.00元的利息损失,从2020年3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8.00元,由被告孙芳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