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122********5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内0121民初2954号 |
案号 |
(2021)内0121执恢7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土左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月青、韩建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内蒙古砼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969100元。二、张月青、韩建平于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支付内蒙古砼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以9691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3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1元减半收取4505.5元,由原告负担505.5元,二被告负担4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