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81********5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81民初3275号
案号
(2021)辽0181执27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葛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家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被告葛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家房支行偿借款利息。(利息自2008年12月23日至给付之日,按年息11.515%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00元,由被告葛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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