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元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8********53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328民初1909号 |
案号 |
(2021)黔2328执1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韦元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费金艳借款本金 3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3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年 5 月 25 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费金艳的其余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郭洋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100 元,减半收取 550 元,由被告韦元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