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景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81********0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5民初1862号 |
案号 |
(2021)辽0105执39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田晓路与被告齐景文于2020年8月15日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二、被告齐景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田晓路工程款11500元;三、被告齐景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田晓路租金损失、垃圾清运费及暖气片损失共计4300元;四、驳回原告田晓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田晓路负担50元,被告齐景文负担14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