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0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02刑初1437号 |
案号 |
(2021)皖1302执49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邬继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8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段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邬二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戚晓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