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22********3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122民初38号
案号
(2021)桂0122执13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梁泉、覃海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武鸣广大饲料店货款358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计算: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以366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以36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358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分段计算)。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106元,减半收取3553元,保全费2353元,合计5906元,由被告梁泉、覃海浪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5-31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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