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松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5********2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203民初1131号 |
案号 |
(2021)粤5203执1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420211601041】。一、确认原告刘伟俊与被告揭阳市玉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揭阳市玉祥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付还原告刘伟俊149900元及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99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林松波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伟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