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松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5********2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203民初1268号 |
案号 |
(2021)粤5203执1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420215601043】。一、确认原告陈培如、高艳林与被告揭阳市玉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揭阳市玉祥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两原告陈培如、高艳林已支付的购房定金5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9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林松波、揭阳市浩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揭阳市玉祥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两原告陈培如、高艳林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153424元及该款自2018年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林松波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培如、高艳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