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09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303民初2255号 |
案号 |
(2021)闽0303执28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姚如莉、宋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本案《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利息按年利率11.2665%计算);二、吴贵华、陈开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贵华、陈开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姚如莉、宋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4396元,减半收取计2198元,由姚如莉、宋伟、吴贵华、陈开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