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2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581民初1043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恢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荣香、王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贷款人民币1074240.67元及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计付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利息予以扣除);二、被告王荣香、王海明以其抵押的林州市桂园办人民东路33号上元名城龙凤苑2幢1单元102号房产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有权以上述抵押物的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郜聪、陈伟、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