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81********1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0602民初581号 |
案号 |
(2021)吉0602执恢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单红宇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白山浑江恒泰村镇银行借款本金140万元,并按照自2015年1月21日至欠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累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白山市津鑫线缆有限公司、李欣、张桂芹对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白山市津鑫线缆有限公司、李欣、张桂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代偿范围内向被告单红宇追偿。三、驳回白山浑江恒泰村镇银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00元减半收取8700.00元,由单红宇、白山市津鑫线缆有限公司、李欣、张桂芹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7-03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