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27********1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04民初1107号 |
案号 |
(2021)辽1104执1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光、白杨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魏永明借款550,000.00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被告金光、白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