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萧文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83********5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民终22007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128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萧文浩、莫燕霞共同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7500元;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萧文浩、莫燕霞共同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手续费(截止至2018年9月10日的手续费为1820元,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期400元给付手续费,以计算至2022年11月当期为限);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萧文浩、莫燕霞共同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2月5日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照《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萧文浩、莫燕霞共同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借款到期日后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40%的标准,自2019年2月6日起计付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五、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06.4元、保全费1221.58元,由萧文浩、莫燕霞共同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本院二审期间,莫燕霞提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中的签名非其本人所作出,并申请对该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的笔迹进行鉴定。因莫燕霞的鉴定申请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摇珠选定并委托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粤天正司鉴中心[2020]文鉴字第0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案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共同还款承诺书》中承诺人签字处的“莫燕霞”签名与莫燕霞指定样本上的“莫燕霞”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农行白云支行对上述证据陈述质证意见:样本形成的时间是2012年、2019年的以及日期不详的样本,样本形成的时间与农行白云支行提供的共同还款承诺书的时间相距不够接近,样本不可靠。莫燕霞对上述证据陈述质证意见:对鉴定报告的三性予以确认。莫燕霞是50多岁的成年人,书写习惯稳定,不会有相对的变化,无论是从2012年到2020年形成的笔迹风格都是一致的,因此鉴定结论客观、真实。莫燕霞已预缴鉴定费3975元。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莫燕霞是否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农行白云支行主张借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如何计算。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粤天正司鉴中心[2020]文鉴字第0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案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中承诺人签字处的“莫燕霞”签名与莫燕霞指定样本上的“莫燕霞”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的。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可以采信。而农行白云支行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承诺书是与莫燕霞进行面签。莫燕霞主张并未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本院予以采信。共同还款承诺书并非莫燕霞真实意思表示,农行白云支行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莫燕霞有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其要求莫燕霞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不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农行白云支行与萧文浩签订的《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2017年12月7日划款之日起由萧文浩每月分期归还,共计60期,现在履行过程中,因萧文浩逾期未归还分期款项,已构成违约,农行白云支行据此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萧文浩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手续费、利息损失等实际损失,由于农行白云支行已行使权利先行收回后期应分期偿还的借款本金,现农行白云支行再依据《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主张此后的利息及还款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且有失公平,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上诉人莫燕霞上诉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521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52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萧文浩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7500元;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52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萧文浩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手续费(截止至2018年9月10日的手续费为1820元,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期400元给付手续费,以计算至2022年11月当期为限);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52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萧文浩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2月5日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照《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五、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521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萧文浩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借款到期日后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40%的标准,自2019年2月6日起计付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五、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06.4元、保全费1221.58元,由萧文浩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12.8元,鉴定费39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29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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