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祥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5********0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883民初5845号
案号
(2021)鲁0883执32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城鑫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邹城市正鸿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79000元及截上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410274.55元,并以借款本金127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罚息标准(年利率17.1%)支付逾期计息。二、被告邹城鑫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邹城市正鸿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律师代理费12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2700元。三、被告刘德刚、孔祥峰、孙效银、刘德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德刚、孔祥峰、孙效银、刘德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城鑫泉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邹城鑫泉商贸有限公司、刘德刚、孔祥峰、孙效银、刘德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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