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湛丽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3********6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02民初3634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3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湛丽娟、魏元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750.11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被告湛丽娟、魏元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