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28********2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625民初3136号
案号
(2021)鲁1625执1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宋志伟与博兴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宋志伟向博兴农村商业银行借款20万元,月利率9.06250‰,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1日。借款方式为:可循环方式,还款结息方式:定期结息,到期日利随本清,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同日,被执行人张团结、郭建刚与博兴农村商业银行签定《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宋志伟在博兴农村商业银行处2017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1日借款在最高额20万元范围内提供担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二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被执行人宋孟娜作为被执行人宋志伟的财产共有人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自愿对上述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博兴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12月25日通过转账方式向被执行人发放借款20万元,借据确定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24日,借款到期后,被执行人宋志伟、宋孟娜拒不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其余被执行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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