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明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1********4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302刑初252号 |
案号 |
(2021)闽0302执3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段庆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二、被告人段庆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三、被告人段明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四、被告人段庆波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建章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零九十六元九角,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二万八千八百四十八元二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告人段庆波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林海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八百零五元六角,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一万零八百七十三元一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被告人段庆波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凯锋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四百六十元五角,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一万二千七百四十四元三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七、被告人段庆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建章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零九十六元九角,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二万八千八百四十八元二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八、被告人段庆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林海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八百零五元六角,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一万零八百七十三元一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九、被告人段庆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凯锋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四百六十元五角,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一万二千七百四十四元三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被告人段明松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建章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六百五十四元四角,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二万八千八百四十八元二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一、被告人段明松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林海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二百六十一元九角,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一万零八百七十三元一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二、被告人段明松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凯锋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八百二十三元三角,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一万二千七百四十四元三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建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十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林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十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凯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