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费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683********0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725刑初30号
案号
(2021)内0725执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赵高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费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三、被告人刘运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四、被告人邵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五、被告人贾俊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六、被告人王卫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七、被告人谢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卞晓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赵海燕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王黎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李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韩志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涉案被告人在案退缴赃款3457854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十四、在案扣押随案移送涉案赃物,予以没收,拍卖后价款上缴国库。十五、被告人成伟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十六、追缴被告人成伟平违法所得220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十七、被告人成伟平已上缴赃款5万元,并入本判决第二项追缴执行项,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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