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新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7********0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3执2201号 |
案号 |
(2021)豫0183执恢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永亮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赵新军应按照借款本金1000000元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12月31日起向原告武永亮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被告赵新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