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海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82********76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寿民初字第3969号 |
案号 |
(2021)鲁0783执恢1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学良、董海艳返还原告马效民借款本金400000元;二、被告张学良、董海艳支付原告马效民违约金(本金4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9月5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三、被告张生光、于海洋、郑德运、管恩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学良、董海艳追偿。以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