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海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82********76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寿民初字第3969号
案号
(2021)鲁0783执恢13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学良、董海艳返还原告马效民借款本金400000元;二、被告张学良、董海艳支付原告马效民违约金(本金4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9月5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三、被告张生光、于海洋、郑德运、管恩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学良、董海艳追偿。以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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