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3********39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883民初3249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恢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启旺、于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瑞华借款本金90,000.00元,并以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自2015年6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孟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被告王启旺、于爱华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孟飞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