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83********39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883民初3249号
案号
(2021)鲁0883执恢5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启旺、于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瑞华借款本金90,000.00元,并以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自2015年6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孟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被告王启旺、于爱华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孟飞负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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