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21********9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621民初1739号 |
案号 |
(2021)鲁1621执16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依法解除原告吉洪珍、被告赵鹏及第三人滨城区辉达二手房销售代理服务中心所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二、被告赵鹏、吴新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吉洪珍购房款850000元、支付违约金125000元,并支付给原告吉洪珍已经支出的居间服务费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70元,减半收取68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赵鹏、吴新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