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高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925********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925民初340号 |
案号 |
(2021)闽0925执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进兴、周国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9811.5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其中2021年4月6日之前所欠利息2143.24元,2021年4月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高斌应对被告吴进兴、周国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高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进兴、周国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