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3********5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623刑初48号 |
案号 |
(2021)黔2623执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施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万文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本判决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起至 2029 年 8 月 6 日止。)二、被告人李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一千元)。剩余罚金限本判决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8 月 12 日起至 2027 年 2 月 11 日止。)三、被告人左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7 月 4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3 日止。)四、被告人范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9 月 23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22 日止。)五、被告人章根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23 日止。)六、被告人裴小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施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