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2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423民初197号 |
案号 |
(2021)辽0423执恢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抚顺市望花区中光混凝土沥青搅拌厂与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有效;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451,49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自2013年10月6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64.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