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昌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1********28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02民初2439号 |
案号 |
(2021)皖1802执5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军、胡昌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长明、魏金秀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4月13日为272,925元,并以23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14.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陶长明、魏金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2元,由被告李军、胡昌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