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昌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1********28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802民初2439号
案号
(2021)皖1802执54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军、胡昌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长明、魏金秀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4月13日为272,925元,并以23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14.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陶长明、魏金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2元,由被告李军、胡昌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05
发布时间
2021-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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