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胜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27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926刑初152号 |
案号 |
(2021)豫0926执20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彭胜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被告人胡金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以上所判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