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靳红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3********7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4民初8723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6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靳红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风玲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20万元止的利息,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侯春玲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被告靳红超、侯春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