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04********15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7民初2693号 |
案号 |
(2021)豫0527执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学军、薛建军、薛聪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周志江借款本金人民币59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计息本金590000元);二、被告薛学军、薛建军、薛聪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周志江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三、驳回原告周志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5元,原告周志江承担878元,被告薛学军、薛建军、薛聪共同承担604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