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毅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3********8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91刑初442号 |
案号 |
(2021)川0191执9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政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智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佳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杨佳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廖毅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杨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易敏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王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佳琪的人民币2635元及王政杰的6887元用于退赔被害人陈秋林的损失;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鹏的6800元及王政杰的人民币5113元用于退赔被害人吴育鹏的损失。责令被告人王政杰、王智鹏、刘佳琪、杨佳伟、廖毅超继续退赔被害人陈秋林的相关损失;责令被告人王政杰、易敏杰、杨鹏、廖毅超继续退赔被害人吴育鹏的相关损失;责令被告人王智鹏、王权退赔被害人田焦5000元。十、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的手机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